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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14:54:44
谈球吧体育随着冬奥会的比赛日渐升温,“滑雪热”也掀起了热潮。然而滑雪是一项有风险的运动谈球吧体育,一不留神就会受伤。
今天,省高院就用真实的案例带大家一起了解滑雪运动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张某乘坐缆车前往滑雪场的中级道,在中级道往下滑雪时,冲出雪道,撞到了雪道外1米高的石头上受伤。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为维护自身权益,张某起诉滑雪场要求滑雪场赔偿各项损失57万余元。
张某之所以遭受伤害,原因在于其冲出雪道后撞到旁边的石头。作为专业的滑雪场所经营者,滑雪场对于场地安全隐患的控制能力和采取安全防范的能力明显优于滑雪者,且有义务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滑雪场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张某的损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对自己滑雪技巧的认知、中级滑雪道掌握能力的缺乏亦是造成此次损害的原因之一;同时结合滑雪运动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性,法院认定张某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张某29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周某在滑雪公司初级雪道滑雪时,被10周岁的王某从身后撞倒受伤,造成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周某起诉王某及滑雪公司赔偿18万余元。
被告王某年仅10周岁,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滑雪能力,在滑行过程中将被告撞伤,其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对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滑雪公司作为经营者,有能力也有义务对游客的安全保障进行管理,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潜在的风险。然而,公司对游客在滑道的选择、游客间滑行的频率和距离上疏于安全管理,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进而产生该起伤害结果。滑雪公司在原告与被告王某滑雪时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过失,其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周某在没有任何滑雪经验和技巧的情况下单独滑雪,放任自己人身处于较危险境地,故周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最终确定原告周某、被告王某和滑雪公司分别按照20%、60%、20%的比例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姚某、屈某带着家人在野外滑雪,将乘坐在雪圈上的侄子和女儿从200米左右的高坡上向下推,在下滑过程中,撞伤了同在此处滑雪的李某,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15270.52元,李某起诉姚某、屈某要求赔偿损失。
日前,该案经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滑雪运动是一项有风险的文体项目,具有一定的技巧性、风险性。本案原、被告双方选择滑雪的地点属于无组织者、无管理者的郊外,不属于正规滑雪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判断在人员密集且无人管理的郊外用简易雪圈滑雪存在高度风险,其仍然愿意滑雪,属自甘风险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谈球吧体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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