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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09:48:13
谈球吧体育随着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冰雪运动中,但是作为一项具有刺激性、挑战性的高危体育运动,滑雪有一定的危险性,意外伤害的报道并不少见。
2013年,国家体育总局、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公布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其中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滑雪运动中的“高危性”除了受天气因素的影响外,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滑雪者参与自身存在的风险,比如选择与自身能力水平不相适应的滑道造成的风险、在滑雪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以及未按滑雪场规定穿戴滑雪器具等;二是滑雪场地安全设施不健全、场地质量不符合相应的标准、未为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警示标语、未设置安全员、未对受伤滑雪者及时救助等。
在滑雪运动中,滑雪者因不遵守滑雪规则,或是对自身技术水平认识不足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多有发生。根据国际雪联滑雪安全准则相关要求,无论双板还是单板滑雪者,都应该遵循以下基本行为准则:不做出将会损伤或致使他人受伤的行为;无论双板还是单板滑雪者,都应当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滑行速度和方式应当和个人滑雪水平相符,并且应根据地势、雪质、天气和雪场人口密度来选择以何种方式滑行;在前面的滑行者具有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必须保持足够距离等等。这些规则对于很多滑雪者来说是陌生的,对于违反规则而造成的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滑雪运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从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某滑雪场高级雪道上,小于使用单板呈S型路线滑行,小刘使用双板呈直线路线滑行,双方于接近雪道末端处发生碰撞,小于受伤昏迷后被滑雪场工作人员抬出雪场,并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发后,小于牙齿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小于遂将小刘和滑雪场管理者A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刘承认其在当日滑雪过程中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穿着羽绒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于与小刘在相撞前,小于呈S型路线滑行,小刘呈直线滑行,因直线下滑相较于S型路线下滑距离较短且速度较快,故小于位于小刘前方具有高度可能性。小刘作为小于后方的滑雪者,应当与前方滑雪者保持距离并控制速度,由于其在下滑过程中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小于撞伤,小刘对此存有过错。此外,小刘在滑雪过程中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等装备亦有过错,故小刘应当对小于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小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中高级雪道上采取单板斜向滑行时,特别是在接近滑行末端滑行者汇聚的情形下,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滑雪场的管理者A公司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谈球吧体育,但并未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合全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定小于的损失由小于自行承担30%,小刘承担70%,滑雪场管理者A公司承担不超过10%的补充责任。一审判决后,小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滑雪系一项危险性较大的运动,滑雪者应当对滑雪运动的风险有相应的认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滑雪者小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滑雪运动,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滑雪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减轻侵权人小刘和滑雪场的民事责任,法律上称之为过失相抵规则,因此法院判定其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在此提醒滑雪爱好者谈球吧体育,滑雪前主动了解该项运动的安全规则和注意事项,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滑雪场,购买门票时如门票未包含保险,建议单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滑雪过程中要遵守滑雪规则,掌握基本滑雪技巧,注意场地内警示标志,并遵守滑雪场的安全警示及管理规定,选择与自己能力水平相适应的滑雪道谈球吧体育,佩戴相应雪具护具,做好防护措施。否则造成自己和他人损伤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是指滑雪者之间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国际雪联的相关规则,滑雪者在滑雪时应充分观察周围环境变化,尊重在前面滑行者的优先权,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本案中,小刘违反相应滑雪规则,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且在滑雪过程中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等装备有过错,故法院判定小刘对小于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虽系第三人小刘造成了小于受伤,但滑雪场管理者A公司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判定其承担不超过10%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依法保障在其服务场所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滑雪场经营者不仅要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还要尽到一定的保障救助义务。
首先,滑雪场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滑雪场地,为滑雪者购买必要的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向滑雪者讲解宣传基本滑雪规则、张贴警示标语,配备巡逻安全保障人员等;其次,应对于突发情况的发生应提前制定预案,必要时配备医务室和医务人员,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保障义务,及时对受伤者提供救助等等;最后,滑雪场内尽可能设置监控摄像装备,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取证。
在享受滑雪运动带来乐趣的同时,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无论是滑雪场经营管理者还是滑雪运动参加者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应滑雪规则,共同为滑雪运动的安全开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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